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23-10-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一律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为首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拒不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查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由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协助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八)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九)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将依据不同处分种类设置6至12个月期限。在处分期内,由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跟踪教育,到期视其表现按学校相关规定及其程序决定是否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以6个月为限,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党总支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注销学籍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院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由学生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处分学生,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给予其处分等级,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发肢体冲突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引发肢体冲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肢体冲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受相应纪律处分外,要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实践教学活动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生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迟到、早退等按学校规定的考勤时间计),给予以下处理:

(一)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连续二周以上(含二周)不参加教学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学,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无故不参加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或实践教学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七)组织或参与代课、代考、代写作业等扰乱课堂教学及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屡次违纪者将加重处分,并取消所在宿舍当年的“星级文明宿舍”评选资格。视违纪情况,作如下处理规定:

(一)侮辱、威胁、诽谤、顶撞、殴打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暖手宝、电热毯、电熨斗、卷发器、电饭煲、电水壶等违规电器以及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违规器具的,没收器具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自拆移、改装照明供电线路,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线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没收违章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校外租房外宿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

(六)学生住宿应按指定房间、床位就宿,凡擅自调换宿舍、床位或私自占房者,限期搬回原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晚归、夜不归宿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晚归3次或夜不归宿1次,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晚归6次或夜不归宿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晚归9次或夜不归宿3次,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晚归12次或夜不归宿4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晚归15次或夜不归宿5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在公共区域泼水、吐痰、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向楼外扔杂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乱扔杂物致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内乱写乱画者,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公寓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推销、售卖商品、散发传单、张贴广告、文印、美容美发美甲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非指定地点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标语等,责令清除并恢复原状,不配合整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公寓内存放管制刀具等,现场没收其刀具,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公寓内喧哗、嬉闹影响他人休息、生活、学习,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十)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私自调换门锁、破坏公共用锁者,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破坏门窗或翻越门窗者,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公寓内公共设施者,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脏、乱、差宿舍,连续警告三次仍无改进,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成员本学期公寓工作评优资格,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涂改伪造成绩单;

(2)伪造教师签名;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或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实习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快递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尊重门卫、公寓管理人员或者学校其他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有侮辱、谩骂上述管理人员或者无理取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者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学校稳定和公共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造事端,煽动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视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等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发布不良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利用电脑、网络或者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经商,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或者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藏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开刃的刀剑)拒不交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没收其刀具。

第三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品,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应的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临床学习、实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接受bat365中文官方网站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均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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