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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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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bat365中文官方网站首届学术委员会的决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及科研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及专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bat365中文官方网站首届学术委员会,并制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研活动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本校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学校主要专业学术骨干组成,人数为 20人左右。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心高等医学教育事业;

  2.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较高学术威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每个系(部)及直属机构推荐 2 ~ 3 名候选人, 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所在单位(系、部、中心、附院等)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任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新增委员需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并由校长聘任;撤换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直接由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可根据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分会,组成人员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委员一般不超过 6 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审议bat365中文官方网站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规划 , 审议、制定bat365中文官方网站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学术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议专业设置,审议和评定重点专业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检查、评定、审议、鉴定科研成果; 评价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及科技产业的开发等效果或效益。 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成果奖项。 依据审议、评价的结果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五条 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第十六条 评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校级以上学术骨干人选及相关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 负责学校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评价、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审议、推荐成立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科研编制。

  第十九条 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员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2. 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3. 享有在有关会议上充分研讨学术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充分行使表决权利的自由。

  4. 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5.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会议纪律,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解除聘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 1 ~ 2 次全体委员会议。 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前,由秘书长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有关事项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以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算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三条 讨论学校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若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但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校内或校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列席者可充分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学术评议的文书,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校长签署后下发。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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